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工作规程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报告的审议工作规程。
一、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协商确定。
二、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相关负责人应签字确认。
三、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四、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五、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六、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时,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七、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上市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八、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九、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十、以上第七、八、九条所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黑龙江证监局。
十一、本公司程序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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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2009 年4 月10日